廣東衛計委:取消各級醫療機構的基本藥物使用限制
來源:廣東衛計委【發布日期:2017-07-05】 點擊數:65704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基本藥物制度有關要求的通知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32號)關于醫保藥品目錄同時適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要求,以及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放管服”工作的總體部署,為進一步深化我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進分級診療,保障藥品供應,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醫保藥品目錄適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不再對各級醫療機構(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下同)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含省增補基本藥物,以下統稱基本藥物)的品規數量和金額比例作具體要求。各級醫療機構可綜合臨床需求、藥物療效和價格,從新版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自行配備使用,并實行零差率銷售(中藥飲片除外,下同)。其中城市公立醫院按我省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統一安排的時間節點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的集中采購方式和報銷政策不變。
二、創新基本藥物制度新機制
自2017年度起,在我省醫改等各類考核評審和資金分配中,將涉及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比例的強制性考核指標調整為鼓勵性考核指標。具體要求在相關考核評審方案中另行通知。
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積極協調醫保部門,將基本藥物優先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保門診統籌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探索從基本藥物目錄中遴選治療重性精神病等重大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首選藥物和適宜劑型,供患者自愿選擇,免費使用,提高群眾的獲得感。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醫聯體內處方流動、藥品共享、配送、結算和使用的新機制;鼓勵各地實行區域一體化藥品配送和不同層級醫療機構高血壓、糖尿病、腫瘤、重性精神病等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藥品銜接工作,保障偏遠、交通不便地區藥品供應,促進雙向轉診、分級診療。
三、加強宣貫和培訓工作
各地要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到轄區各級醫療機構,加強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我委將舉辦專題培訓班,確保相關要求得到落實。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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