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量采購來了!《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文件》正式發布
來源:中國食品藥品網【發布日期:2018-11-15】 點擊數:58907
11月14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方案》。會議指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目的是探索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價形成機制,降低群眾藥費負擔,規范藥品流通秩序,提高群眾用藥安全。要按照國家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的總體思路,堅持依法合規,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相結合,確保藥品質量和供應穩定。
11月15日上午,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掛出《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文件》,標志著全國性的藥品集中采購試點正式開始。試點地區為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以下簡稱“4+7城市”)。試點地區委派代表組成聯合采購辦公室作為工作機構,代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實施集中采購,日常工作和具體實施由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承擔。
本次4+7帶量采購方案共涉及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釋劑型等31個品種。申報企業承諾申報品種的全年產銷能力達到本次采購數量要求,同時,申報品種屬于采購品種目錄范圍,且需要滿足以下要求之一:原研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參比制劑;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品;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按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批準的仿制藥品。
文件明確,約定采購量由各試點地區上報確定,各試點地區統一執行集中采購結果。集中采購結果執行周期中,醫療機構須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品種,并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各試點地區醫療機構在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品種的基礎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區藥品集中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適量采購同品種價格適宜的非中選藥品。本次集中采購以結果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周期。若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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